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法人主体,如果想要合法地经营与运作,首先要解决登记与设立的问题,只有到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才能以合法的身份开展业务,并得到法律的保护。本章内容将会对成立合作社的流程及其有关事项,做出详细的解释与说明,帮助想要从事合作社事业的创业者理清有关事项的脉络,简洁有效地提高成立合作社的技巧能力,顺利开启合作社的经营之旅。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基本程序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一般流程是:由五个以上的发起人成立筹备委员会,确定合作社的宗旨、名称、经营业务等,然后向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建立合作社,得到批准后,即时召开筹备委员会,吸纳会员,制定章程,推荐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之后便可以召开成立大会,宣布合作社开业。合作社成立后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布置部门分工,建立管理机制。最后一步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完成机构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详细的流程可以按照以下六个步骤进行。
(一)发起筹备
1.成立筹备委员会,制定筹备工作方案。筹委会主要由发起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应成立专门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筹备和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为什么筹建该合作社,由谁牵头发起,会员入会条件及合作社筹备程序等。
2.由发起人拟定社名,确立业务范围。发起人一般由5-7人组成,由发起人会商拟定合作社名称,确定本组织业务区域、业务项目、经营方式,并说明发起成立的缘由,预计会员人数及筹集的资金总额等。
3.准备发起申请书。将上述发起人讨论研究确定的内容填入合作社发起申请表,并同时准备好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社宗旨,业务范围,经营效益,内设机构和下属组织等。
(二)申报批准
要向主管部门申报批准,主要是便于合作社的主管部门与发起人加强联系,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主管部门接到合作社发起人报送的组建申请书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包括发起人是否有组织能力,该合作社业务数量是否达到组建规模,预期效益如何等等。基本符合条件后,即可下达同意组建批复。
(三)制定章程
申请人接到主管部门准予组建的批复公文后,应即时召开筹委会,吸纳会员,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拟定本组织章程及业务计划草案。并及时推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依托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创建合作社,吸纳足够数量的农民成员参加理事会和监事会。
(四)召开成立大会
在上述各项筹备工作任务完成后,即可呈请当地合作社主管部门派员出席指导,并于合作社成立7日前,通知会员参加大会,如会员较多,则可按规定要求选派会员代表出席成立大会。成立大会一般包括如下议程:
1.主持人宣布本合作社加入成员名单、人数、代表人数,全体设立人到齐后,即宣布成立大会开始
2.筹委会负责人作合作社筹备工作报告。
3.主管机关负责人宣布本合作社成立的批复。
4.宣读章程草案,并请讨论后表决通过。
5.提出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并进行选举。
6.理事会、监事会分别召开第一次会议,推选常务理事、理事长和监事长。
7.主持人宣布常务理事、理事长、监事长等人选名单。
8.理事长、监事长讲话。
9.党政领导和有关社会各界代表讲话。
10.宣布成立大会结束
(五)工作机构
1.召开工作会议,成立办事机构。由理事长主持常务理事工作会议,研究成立合作社办事机构和有关业务指导部门。业务大的合作社,可由理事长聘任总经理。
2.聘任办事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量小的合作社,由理事长直接聘任,设置总经理的由总经理聘任部门负责人。由各部门负责人招聘精干业务工作人员。
3.召开业务会议,由理事长或总经理主持、有关业务部门参加讨论研究工作计划,布置和开展合作社业务工作。
(六)登记
依法登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法律保护的重要依据。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登记事项包括:
1.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
2.住所;
3.成员出资总额;
4.业务范围;
5.法定代表人姓名。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及成员的身份证明(农民提交户口本复印件,非农民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成员提供营业执照);
7.住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村委会提交的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提交的文件一律使用A4纸印制。此外,必须要有5名以上成员才能设立,农民成员至少占总数的80%。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出资清单,只要有出资成员签名、盖章即可,无需其他机构的验资证明。申请登记的文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显示组织合法存在的证明,也是成员资格和权力有效存在的重要证明,其真实可靠性是保证社会交易安全的必然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登记程序由申请、审查、核准发照以及公告等几个阶段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明确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二、合作社经营业务的确定
成立合作社,经营什么业务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经营业务不仅要列入合作社章程,还要由工商部门登记予以确认。合作社确定自己的经营业务,要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成员生产发展的需要,结合本社实际发展情况,确定经营服务的内容,并逐步扩展合作社对成员服务的功能。
一般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的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农业生产经营中的技术培训
2.新品种引进
3.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4.农产品的贮藏
5.运输与销售服务
6.产品加工增值
7.信息服务
8.其他
需要注意到的是,确定的生产经营业务要符合成员的需要,还要发挥当地自然、经济、社会等方面的优势,不合理的经营业务会使合作社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阻碍。
三、合作社发展目标的确定
通常合作社发展目标,包括经济和社会两个最主要的目标,经济目标主要是为了提供技术、信息、产品销售等服务,帮助农民提高经济收入;社会目标是在经济目标的基础上,追求合作社的理念和价值,实现社会公正与共同致富。由此可见,农民要考虑到给自己带来的好处,才会考虑是否加入合作社。
五年前,办合作社,我们是为了能够获得或者可以更多的获得国家政策补贴与支持,因为大部分合作社都是农民自发组织成立的,农民本身处于弱势阶段,需要政府的扶持才能更好的改善农户市场竞争地位、增加农民经营收入。
而今天,我们办合作社首先得有服务农民的胸怀,得有踏实经营农业的决心,更要有投身农业、实现自我价值的理想和抱负。不再是仅仅为了实现生理和安全和社会上的需要,更是要上升到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高度。真正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因为合作社也是要盈利的。
四、合作社名称的确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是指合作社用以相互区别的固定称呼,是合作社人格特定化的标志,是合作社设立、登记并开展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一般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可以由地域、字号、产品、“专业合作社”字样依次组成。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享有名称权,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名称受到相关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相同。
五、合作社住所的确定
住所即指法律上确认的合作社的主要经营场所,它是注册登记的事项之一。如果在经营过程中住所发生变更,必须再次办理变更登记。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住所只有一个,住所的选址可以是专门的办公场所,也可以是某个成员的家庭住址,但必须是所在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
六、农民入社的发动
合作社的主体是广大的农民,发动他们入社,扩大社员数量,是发展合作社的重要工作。为了更好的发动农民加入合作社,一方面,发起人要通过认真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确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特点,向农民宣传加入合作社的好处与意义所在;另一方面,还要努力宣传介绍成为合作社成员的条件、权利与义务。通过这些宣传与说明工作,使农民对合作社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准备,并通过自己的判断,自主做出是否加入合作社的决定。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制定与执行
(一)制定合作社章程的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由全体成员制定的,并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制定是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备条件和必经程序,也是其自治特征的重要体现,在合作社的运行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章程规定了某个合作社的具体制度,这些制定不仅涉及每个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更是决定了一个合作社是否能够生存与实现发展这一重大问题。其次,章程有公示作用,有利于债权人、社会公众、政府等利益相关方对合作社的了解,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外界的监督和服务。此外,制定章程和按照章程兴办合作社是合作社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一项重要依据。因此,制定好章程,并按照章程办事,是办好一个合作社的关键。
(二)合作社章程的主要内容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和住所;
2.业务范围;
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除名;
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8.章程修改程序;
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0.公告事项和发布方式;
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内容具体可以参照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三)制定章程的注意事项
在制定章程的时候,不仅要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还要从本社的实际出发,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
1.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原则章程的内容必须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与之矛盾则章程无效,而且还会给合作社的发展、成员的利益带来负面影响。
2.充分发扬民主
章程的制定必须发扬民主,由全体成员共同讨论形成。章程应当是全体设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制定过程中,每个设立人必须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每条每款必须取得一致。只有充分发扬民主制定出来的章程,才能对每个成员起到约束作用,才能很好地得到遵循,也才能调动各方面参与合作社的管理与发展的积极性。
3.内容力求完善
合作社章程在制定过程中,要对相应的事项尽量规定详细,这样才可以在以后出现问题时有章可循,防止一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发生。强调合作社章程的完善,并不是要求事无巨细的做出规定,而是就重大事项进行原则性规定。同时,章程的完善也有一个过程,可以在发展中逐步完善。
4.按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为保障章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定,章程要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为保障全体设立人在对章程认可上的真实性,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每个设立人在章程上签名、盖章。章程在合作社的存续期内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可以逐步完善的,但是,修改章程是要经由成员大会做出修改章程的决议。
(四)合作社章程的贯彻与执行
章程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制定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基本准则的规定,对理事长、理事会成员、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等合作社的所有成员都具有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合作社的章程一般是原则性规定。在合作社的兴办过程中,还可以根据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若干个专项管理制度,对某个方面的事项做出具体规定,进而把章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落到实处。一般而言,合作社可以制定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劳动人事制度,产品购销制度,产品质量安全制度,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制度。这些制度的制定,有的需要由理事会研究决定,有的还需要成员大会研究通过,并向成员公示,以便成员监督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章程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规章,其效力仅限于本社和相关当事人。章程是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当出现违反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就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解决。
合作社问题:
问:做哪类业务能注册合作社?
答: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到,农资类、储存加工类的合作社也可注册。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类的合作社,都可以申报注册。此外,建冷库、良种繁育及推广等一类合作社还容易获项目支持。
问:合作社跨区域有没有相关法律条例保障?
答:这些条例在《农民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都有相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问: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的区别?
答:家庭农场是经过注册的种养殖大户,不是法人,对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合作社则是法人,承担有限责任,以合作社的资产总额为限。如合作社资产总额是100万,欠了200万,那就只需还100万。换成无限责任,那这200万债务就要负责到底。
问:公司可以加入合作社吗?
答:公司加入合作社是法律规定的,作为公司法人申请可以加入合作社,但要注意登记的是公司名。
问:以公司形式加入合作社出资都一样吗?
答:合作社社员向合作社出资有两种:第一种是身份股。身份股每个人出资一样。第二种是投资股,可以设股,如一股是500元,供大家订购。一般一个社员控制的投资股,也就是单股,不能超过社员总股本的20%。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如何办理注册登记?
答:对于联合社的登记注册,国家尚未出台具体的登记管理办法,在某些没有出台地方性登记管理办法的地区会出现工商部门不予办理的现象。此时,可以换一个地区的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或者向上一级的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先不成立联合社,以联合会这种非经济实体的形式在民政部门登记,也可以实现资源、信息共享的目的。
问:在项目申报书中,哪些附件是必不可少,又容易被忽略的?
答:必要的附件包括土地周转合同、当地一级(区、县级的)环保局开具的环保证明和社员大会(至少每年一次)会议纪要。其中,会议纪要需附上全体社员的亲笔签名。
问:怎样增加项目申报成功率?
答:合作社在纯粹的商业活动之余,也要参与一些社会公益活动。如果能在申报书中附上相关的文字和图片介绍则是锦上添花。
问:除了财政部的资助项目,还有哪些项目可以申报?
答:发改委、农业部、科技部等每年都有一笔数目可观的经费用于涉农项目的资助。合作社可根据自身的结构特点,成立青年部和妇女部,加强与各级团委和妇联的合作交流,可以使合作社在团委和妇联相关资助项目的申报中抢占优势。